現行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均同時核予同外僑居留證期限之多次重入國許可,僅外籍移工須於每次出國前,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基於簡政便民及維護移工權利考量,內政部修法放寬規定,外籍移工於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之同時,得申請核發多次重入國許可。
內政部 112 年 5 月 25 日預告「外國人停留居 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 60 天。
內政部修法說明,為維護外國人權益,並兼 顧人流管理及外來人口相關規定之衡平,經通 盤檢視該辦法關於停留、延期停留、居留、延 期居留及永久居留等相關規定,提出修正草案。
現行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除外籍移工以 外,均同時核予同外僑居留證期限之多次重入 國許可,以便利外國人在臺居留期間,每次出 入國無須逐次申請重入國許可。惟外籍移工仍 須於每次出國前,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方能 據以入國。
由於實務上偶有外籍移工因疏忽而未於出 國前申請重入國許可,以致出國後,須先向勞 動部申請入國通報,再據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 辦簽證後,方可入國;其向移民署申請單次重 入國許可,並無須經雇主同意,且無申辦次數 限制,除可自行申辦外,亦可委託他人辦理。 基於簡政便民及維護移工權利考量,修正辦法 放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於申請核發外僑居 留證之同時,得申請核發多次重入國許可,與 其他外國人並無二致。
另外修正要點包括放寬外國人有在臺灣地 區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親屬,患重病或受 重傷住院需人照顧,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 間;放寬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居留期 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放寬來臺就學之外國 人畢業後,得申請延期居留一年,有必要者, 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 為二年。
由於外國人死亡資料通報方式尚無法源依據,為利實務執行,參照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四條規定,增訂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 國防部於接獲法院、醫療機構、 檢察機關、 軍事檢察機關通報之外國人死亡資料後,應再以網路傳輸內政部。
【分享文章來源 2023/5/26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