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大法官第 807 號解釋宣告限制女性 夜間工作違憲,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期已 修訂「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 之 1 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三點及第五點規 定,將「女性夜間工作」修正為「夜間工 作」,「女工」修正為「勞工」。此次也 增訂離岸風場興建或運作維護人員做為責 任制適用對象,審查基準明定,勞雇雙方 約定每日正常工時最多 10 小時,連同正常 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總工時以 260 小時為限。
至於社福機構輔導員、監護工工時上限 不變,維持為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0 小 時,連同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每月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則不得超過 240 小時。
勞動局說明,配合司法院大法官第807號 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 於夜間工作違憲,因此將第3點第2項以及 第5點第2項第4款做文字修正。
此外,勞動部 111 年 6 月 15 日增訂「離 岸風場之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工作 者之工作時間限制,並針對這類工作人員 訂定相關工時原則。勞動局表示,實務上 已有一些雇主與外籍專技人員進行核備申 請,勞動局也修訂責任制工時一覽表,方 讓雇主有所依循。
針對離岸風場興建或維護從業人員,臺 北市規範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0 小時, 連同加班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連續工作 日數不得逾 14 日,再連續休息日數不得低 於連續工作日數,不受審查基準第 5 點第 2 項第 2 款限制。
此外,每年 3 月至 10 月(東北季風盛行 期間外)在連續工作日數 14 日連續休息 14 日以上之前提下,可改採連續 28 日之工 期,期間內至少 2 日之休息,且連續工作 日數不超過 14 日,於 28 日之工期後,連續 休息 28 日(不得延長工作時間)。
社福機構監護工方面,此次每日、每月 工時上限未做調整。不過基本工資於今年 元月起,調整為每月 26,400 元,若經勞雇 雙方同意簽訂約定書後,因正常工時較 長,因此基本工資也應該依比例增加。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以基本工資 26,400 元為基礎計算,正常工時下的時薪為 110 元,若以監護工以每月 240 小時核備責任 制,就會比正常工時多工作 66 小時,因此 須將這段時間的工資納入,也就是基本工 資應為 26,400+66*110,須為 33,660 始符合 規定。
【分享文章來源 2023/5/18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