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議員提到汐止區有多名移工私自宰殺動 物食用,對此新北市政府動保處表示,違反 規定宰殺、食用犬貓,將違反動物保護法規 定,最重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 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勞工局則提醒, 移工違反相關規定,經檢察官起訴或判決有 罪,恐遭廢止聘僱許可;雇主如未向移工宣 導動保法規,將依法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 鍰,將透過訪視等例行業務,持續對移工、 雇主宣導。
動保處接獲舉報後,即派員會同汐止分局 前往查察,並將現場查獲疑似動物毛髮及骨 頭送鑑定。據了解,涉案的外籍移工均為失 聯身份,已由警局查獲送移民署收容。
動保處說明,該案涉及獵捕一般類野生動 物,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9 條第 1 項 1 款 規定,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如有犬貓遭 宰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 任何人不得傷害、宰殺犬貓,違者依第 25 條 第 2 款規定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 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 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處 5 萬元以 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 及違法事實,未限期改善得按次處罰。
為保障動物權益,新北市政府 111 年 2 月 訂定《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其中第 10 條規定,雇主應禁止勞工於其提供之場所 或宿舍,有宰殺犬貓,以及販賣、購買、食 用或持有其屠體等違反法令的行為;違反規 定者,將依自治條例第 19 條規定,處雇主 1 萬 5 千元以上 7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藉此強化雇主管理及宣導責任。
勞工局外勞服務科長賴彥亨表示,透過例 行訪視,持續對移工加強宣導動保法相關規 定,一旦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一審判決有 罪,就會依規定廢止外國人的聘僱許可,並 限令其出國,不得再入國工作,影響工作權 益。而移工涉違反規定時,勞工局也會確認 雇主是否有盡到宣導、告知義務。
賴彥亨提醒,雇主如未向移工宣導動保法 規,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9 條,將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且會影響人力運 用,呼籲雇主遵守相關規定。
【分享文章來源 2023/5/9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