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兼顧機構經營人力需求及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衛福部重新規畫機構看護人力計算方式,其中現行外籍看護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將改為外籍看護工人數不超過本國護理人員加上本國看護工合計人數,針對床數 超過 100 床以上的大型機構,其本國護理人員 人數則是以 0.5 計算,新的核配計算方式日前 已發文給勞動部進行修法。
根據統計,目前有 2 千餘家機構有申請外籍 看護工,截止 3 月止,機構看護工在台人數 1 萬 6,878 人,其中越南最多有 1 萬 1,224 人、印 尼 4,209 人、菲律賓 1,412 人以及泰國 33 人。
鑑於目前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預計民國 115 年更將成為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導致長 照需求日趨增加,預計未來住宿式長照機構需 求亦會隨之提升,為解決住宿式機構人力不 足,衛福部 109 年 9 月向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 策協商諮詢小組第 31 次會議提案,建議將聘 僱外籍看護工之機構,其聘僱外籍看護工之核 配人數修正為「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 月之前 6 個月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 35%」;不 過當時認為這樣計算方式對於大型機構有利 卻不利小型機構,政策小組原則同意以投保勞 保人數之一定比率核配外籍機構看護工人 數;但要求衛福部後續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另行就各類機構規模、核配比率及定期查核方 式研議執行細節,以兼顧機構經營人力需求及 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12月提供衛福部 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之機構名稱、聘僱本國看 護工人數、勞保投保人數、機構看護工人數、 床位數、收容人數等數據資料,以利研擬兼顧 機構經營人力需求及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之妥適核配比例。
衛福部則依據各類住宿式機構規模等特 性,研議外籍看護工核配人數占機構總勞保人 數之適當比率,近期提出新的計算方式。
衛福部長照司長祝健芳表示,針對機構看護 工人數計算方式日前已發函給勞動部進行修 法工作,重新規劃以本國護理人員加本國照服 人員兩項人數合計去計算機構外籍看護工人 數,若是屬於 100 床以上的機構,為避免現場 照顧人力都是外國人,本國護理人數折半計 算,變成每 1 位護理人員計算為 0.5 人加上本 國照服務員仍計算為 1 人合計去計算構外籍 看護工人數。
對於外籍看護工人數,將修正「外國人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其中有關雇主資格 不變,仍依第 15 條規定,一、收容養護中度 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 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 社會福利機構。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 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 醫院、專科醫院。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 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將會修正第 16 條人數規定,其中收容養護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 之機構,將按以各機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 3 床聘僱一人;護理之家、慢性醫院與長照住宿 機構等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另將修正外籍機構看護工人數不得超過本 國護理人員加上本國照護人員合計人數;對於 大型機構 100 床以上,本國護理人員的計算標 準 1 人是以 0.5 計算,100 床以下則是 1 人計算。
【分享文章來源 2023/4/24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