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刊 登徵才廣告,應留意工作內容、薪資條件 等事項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若有不符, 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最重可處 150 萬元罰鍰。求職者如發現不實廣告,亦 可檢附佐證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日前勞動局接獲投訴,有公司刊登月薪 3.8 萬元的求才廣告,勞工經面試錄取到職 後,公司卻聲稱新進人員首月屬訓練期, 薪資採時薪計算,訓練期滿通過後始以月 薪核薪。勞動局認定該公司違反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招募或僱用員工有不實廣 告或揭示」的規定且事證明確,遭處 30 萬 元罰鍰。
勞動局長高寶華呼籲,事業單位於各人 力銀行平臺或是其他管道對外公告刊登徵 才廣告時,須特別留意廣告內容與實際情 況是否相符,倘若工作內容、薪資待遇、 條件要求、福利制度等徵才廣告內容有不 實情形,即違反就服法規定,將處 30 萬元 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須留意公告刊登 的徵才廣告,若於廣告內明列的內容,確 實與客觀事實不符時,即可能因違反前揭 法令而遭受裁處。而求職者如遇不實徵才 廣告,可檢附該不實廣告的完整內容及與 事實不相符的佐證資料,向該事業單位登 記地的主管機關陳情立案,並詳細陳述個 案,由主管機關進行相關查處作業。
【分享文章來源 2023/4/19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