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正後,取消外勞在台工 作滿三年須出國一日規定,為避免泰國勞工 在機場通關受阻,無法順利返臺,泰國貿易 經濟辦事處勞工處會協助開立「返國休假證 明書」,作為在各省勞工單位辦理出境手續 的證明。該處近期調整「雇主同意返國休假 申請書」,增列泰國勞工工作起訖日欄位, 新表單 3 月 27 日公布生效。
依規定,泰國勞工返國休假時,需在泰國 各省政府勞工單位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並提 供續聘相關證明,申請出境通關證書(JO NHGO.12)。為避免續聘泰國勞工無法出示相 關續聘文件,導致出境返臺過程受阻,泰辦 處自 2018 年 6 月起協助開立「返國休假證明 書」,作為勞工續聘工作的佐證資料,但非 強制必備文件。
依規定,申請此項證明書,需檢附雇主同 意返國休假申請書正本 2 份,以及勞工護照 影本、勞工居留證影本、來回機票影本、續 聘或接續聘僱或轉換雇主函影本、重入國許 可(Re-Entry Permit)影本,以上資料各提供一 份。
申請開立證明書,無需驗證費用,另為避 免內容謄寫錯誤遭退件,申請書限以 PDF 檔 案輸入,不可手寫。如文件正確無誤,原則 隔天可領件,有其他因素致文件無法簽核則 會順延。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只要在臺更換新雇主 或重訂新契約者 ,應申請此項證明書,提供 各省政府勞工單位更新工人在海外工作的原 始資料。如原始從泰國入臺契約期限未滿, 可攜帶原始契約代替,不需辦理返鄉休假證 明書。
此外,如泰國勞工臨時返鄉,來不及申請 返鄉證明時,勞工處說明,可用新簽訂的勞 動契約代替,但須留意雇主及勞工資料各欄 位都應確實填寫,且須註明續聘日期正確完 整。因續聘,接聘,轉聘已成立,工人也可 證明屬實,因此勞動契約不需經泰辦處驗 證,請工人至泰國各省政府勞工單位親自說 明其中原因即可。
勞工處也提醒,申請書中有關返國休假期 間部分,應以機票來回日期為準,同時護照 效期必須為 6 個月以上,如有不足,須盡快 換發新護照,避免無法通關。
【分享文章來源 2023/3/28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