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111 年度有關《就業服務法》訴願受理案件有 232 件,其中 45 件屬於非法聘用外國人,勞動部表示,從訴願案件中發現民眾有 2 種常見錯誤觀念,包括外國人有健保卡就可合法在工作,以及持外籍配偶工作許可證,就未查驗其居留證等資料。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蔡寶安說明,111 年度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受理案件數達 1,701 件,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 《就業服務法》為受理案件數前 3 大類,分別 為 427 件、349 件及 232 件,以上合計占該年 度訴願案件比率約 59.26%,又訴願決定撤銷及 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 193 件, 約占辦結案件案件數 1,638 件之 11.78%,可因 訴願制度獲得行政救濟。
依資料,去年有 45 件屬於違反就業服務法 57 條第 1 款規定,非法聘用外國人,其中有 9 件訴願案雇主指是僱用外籍配偶,有 3 件訴願 案撤銷,因雇主說外國人有健保卡,是在醫院 聘用,無法查驗外國人身分,由地方政府檢視 是否要重啟調查。
蔡寶安指出,從 111 年度辦理有關就業服務 法訴願案件審議過程中發現,有些民眾因家中長輩發生意外事故,例如跌倒、車禍,或者是 家人突然生病,因急需看護工幫忙照顧家人, 會在醫院看到有發名片或上網瀏覽宣稱馬上 提供合法外籍看護工之資訊。由於民眾沒有再 進一步確認外籍看護工之身分,就立即讓外籍 看護工從事工作,事後才發現外籍看護工為行 蹤不明致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致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遭地方政府裁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而提起訴願。
蔡寶安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 明文禁止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 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故針對聘僱外國人 從事工作,立法採申請許可制。因此,提醒民 眾如需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應檢具相關 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倘委由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可以在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合法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之名單及評鑑等級。
蔡寶安進一步說明,依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若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 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則該 外國人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從事工作,民眾若 聘僱前述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可仔細查驗其合 法依親居留證及其戶籍資料,以核對是否為外 籍配偶本人。若對該外籍配偶之居留證存有疑 慮,可以向內政部移民署求證。
勞動部指出,從 111 年度辦理訴願案件審議 過程中發現,民眾有 2 種常見之錯誤觀念。第 1 種認為外國人持有健保卡,即得合法在臺工 作。由於行蹤不明致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亦可 能因有曾合法受僱之紀錄,所以持有健保卡, 因此有健保卡之外國人,並不表示其係外籍配 偶,即得在臺合法工作。
第 2 種為外國人持有所謂外籍配偶工作許可 證,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規定,已於 92 年修正, 外籍配偶依法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從事工 作,因此若其以近年核發之外籍配偶工作許可 證求職,民眾應更提高警覺,避免觸法。
【分享文章來源 2023/3/28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