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勞動部修正第三類外國人(雙 語人員、廚師與中階技術人力)文件效期與申請程序,其中新增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 工作,另配合衛福部外國人健檢規定,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不須檢附申請日前 經指定醫院核發之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勞動部 112 年 3 月 25 日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並自 112 年 3 月 15 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配合 112 年 3 月 13 日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新增 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同時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水準達標準者,免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 作認定等資格條件證明,其中薪資標準原先是單獨公告、後修法改訂在雇聘法第 63 條附表 13 之一,因此在中階技術工作者海洋漁撈等 8 項工作,配合增訂「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符合本 標準第 63 條附表 13 之一薪資數額者免附」。
另外,勞動部表示,配合衛福部第三類外國人健檢辦法規定,修正文件效期第四大點,第三 類外國人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免附申請日前經指定醫院核發之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勞動部補充說明,第三類外國人也需定期健檢,其期間為「健檢起計日工作滿 6 個月、18 個 月及 30 個月,「定期健檢起計日」係指第三類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工作起始日」;其中辦理 展延時,第三類外國人都已完成第 30 個月健檢,因此不要求檢附申請日 3 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 至於第三類外國人健檢已逾一年者,雇主則應在領到展延聘僱許可 7 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分享文章來源 2023/3/27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