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資料,111 年雇主聘僱外籍移工違反 《就業服務法》案件遭罰鍰有 3,733 件,較 110 年 4,579 件、減少 846 件,另廢止聘僱 189 件較前年增加 22 件,其中雇主因未依規定安 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將健康檢查 結果函報衛生機關的違法件數較前年大增。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雇主擔心被傳染較不 敢聘來路不明的外國人,雇主聘僱未經許可 或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的案件數大幅下 降,因此雇主違法總案件數持續下降,108 年 雇主違法案件有 6,169 件,但自疫情起、109 年違法案件數明顯下降至 5,545 件,110 年再 降至 4,579 件,111 年更降至 3,733 件。
根據 111 年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服 法》件數有 3,733 件,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是 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 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 1,302 件, 違法件數較前年 1,830 件減少 528 件,將依就 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 76 件、較前年增加 3 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 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459 件、較前年 724 件 減少 265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臺 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另廢止許可有 51 件、較前年增加 12 件。
第三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 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301 件、較前年同期 100 件,大幅增加 201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 元至 30 萬元罰鍰。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 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 有 245 件、較前年同期 371 件,減少 126 件, 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 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 9 件、較前 年同期 11 件,減少 2 件。
第五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 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205 件、較 前年同期 379 件,減少 174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 鍰,廢止許可有 20 件、較前年同期 28 件,減 少 8 件。
其餘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 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 70 件、較前年同期 46 件,增加 24 件,依就 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 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 31 件、較前年同期 18 件,增加 13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 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7 件、 較前年同期 13 件,減少 6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 鍰,廢止許可 2 件、與前年同期相同件數。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外國 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 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5 件、較前年同期 1 件,增加 4 件,依就服法 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 鍰。
此外,就服法第 57 條第 8 款規定「雇主非 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護照、居留證件或財 物」,自 108 年起就無雇主被處罰,直至 111 年才又有 1 件違法案件,將依就服法第 67 條 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分享文章來源 2023/3/15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