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111 年第三季統計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 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有 2,726 件,較去年同期件 數減少近 2 成;雇主違法前三名依序是「聘僱 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非法容留外 國人從事工作」及「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 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 報衛生機關」。
根據資料,111 年 1 月至 9 月,全國各地查 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 2726 件,較去年 同期 3,464 件、減少 738 件,另廢止聘僱 158 件,較去年同期 138 件、增加 20 件。
勞動部表示,由於新冠肺炎疫情,雇主擔心 被傳染較不敢聘來路不明的外國人,因此雇主 聘僱未經許可或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的 案件數,與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另因為疫 情致雇主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 檢查,致今年以來該項違法件數大幅增加。
勞動部說明,111 年第三季查獲雇主違法最 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 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 929 件、較去年同期 1,406 件,減少 477 件,依 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 64 件、較去年同期 59 件,增加 5 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 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344 件、較去年同期 550 件,減少 206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 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26 件、較去年同期 21 件,增加 5 件。
第三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 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 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190 件、較去年同期 66 件,增加 124 件,依就服法 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 鍰。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 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有 185 件、較去年同期 284 件,減少 99 件,依就 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 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 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 7 件、較去年同期 8 件,減少 1 件。
第五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 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165 件、 較去年同期 286 件,減少 121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廢止許可有 16 件、較去年同期 25 件,減少 9 件。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 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 有 60 件、較去年同期 39 件,增加 11 件,依就 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 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 25 件、較去年同期 14 件,增加 11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 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6 件、較 去年同期 9 件,減少 3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 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 止許可 2 件、較去年同期 1 件,增加 1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外國 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 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 2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此外,還有 1 件雇主違法項目就服法第 57 條第 8 款規定「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護 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 定,將被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分享文章來源 2022/12/19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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