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注意!112 年評鑑 111 年時,仲介機構要提 供外國人防疫、職業安全、懷孕之權益或外籍 看護工入國後補充訓練課程之宣導資訊,同時 要提供雇主長期照顧資訊、外國人懷孕權益及 外籍看護工入國後補充訓練課程之宣導資 訊,因此在今年就需注意提供相關資訊給雇主與移工,若是上述相關資訊有缺少一樣,仲介評鑑該等分數就不會給分。
勞動部表示,仲介機構在 111 年服務期間, 對外國人與雇主的服務,其評鑑要點要依循 110 年 7 月 23 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第四 點、第五點規定及附表一至附表三」,及 110 年 12 月 27 日修正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一的規定。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 務品質評鑑要點附表一「三、顧客服務項目、 1.服務週期及項目(3)提供外國人資訊(2 分)、(4) 提供雇主資訊(2 分)」規定略以,仲介機構應於 簽訂服務契約或外國人交付雇主時,對外國人 提供法令宣導、聘僱外國人工作或生活管理須 知,以及簽訂委任契約或外國人交付雇主時, 對雇主提供外國人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
勞動部指出,為提升外國人、雇主權益及仲 介機構服務品質,新增仲介機構要提供外國人 防疫、職業安全、懷孕之權益或外籍看護工入 國後補充訓練課程之宣導資訊;仲介機構要提 供雇主長期照顧資訊、外國人懷孕權益及外籍 看護工入國後補充訓練課程宣導資訊。
勞動部說明,近期已翻譯多則宣導文,仲介 可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找到有關 防疫、移工在台懷孕權益、避孕方式、移工遭 遇性騷擾如何處理、電動自行車安全宣導、維 護臺灣珍貴森林資源,非法盜伐森林將重罰等 相關事項,以及地方政府開辦相關看護訓練課 程等資訊,提供雇主與移工了解。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原先規定仲介須提供雇 主資訊,包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 4 項規定,聘僱外籍 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等;另對於移工原先 規定提供資訊包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7 條及第 73 條等 5 項規 定;動物保護法第 6 條、第 12 條、 第 25 條及 第 27 條規定;合法匯款資訊、毒品防治宣導、 入國工作或生活須知等,仍須提供,缺一不給 分。
勞動部強調,交予移工之法令宣導、合法匯 款資訊、毒品防治宣導及工作、生活須知等文 件均須翻譯為外籍勞工母國語文。無外籍勞工 母國語文者,不給分。
勞動部提醒,提供資訊之相關證明,例如郵 寄(由大宗郵件單或掛號單認定)、傳真(需雇主 或移工回覆傳真收到資訊才可認定)、E-mail(最 少需提供該次資訊發送後電腦中之寄件備份 並證明該 E-mailaddress 確屬於該雇主或移工, 即可認定)、通訊應用程式(例如:LINE 等、 提供該次資訊發送後,該資訊內容已被雇主或 移工「讀取」等且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證 明該用戶確實屬於仲介機構服務之雇主或移 工才可認定),以及當面交予資料(需有服務人 員簽章、雇主或移工簽章及日期)等證明文件。
【分享文章來源 2022/12/5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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