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時,雇主可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並在事後補給適當休息,並曾在1985年時函釋指出休息為「至少應有12小時休息時間」,但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如為輪班制勞工只要休息11小時即可再工作,指定事業單位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由於該函釋據今已超過30年,近日有縣市政府詢問,勞動基準法曾修正並提及輪班勞工休息時間應至少有11小時,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公告的事業單位或行業,還可以變更休息時間至最短8小時,恐與此函釋有扞格。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基法僅提及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時,可以延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但事後應給「適當休息」,未明定要休息多久,因此曾函釋指出適當休息至少要12小時。
黃維琛說,輪班制勞工則提及至少要休息11小時才能再工作,公告的行業或事業單位則可以縮短輪班間隔至8小時,經專家學者討論後為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時往往緊急狀態、甚至要搶救人命,雖然輪班制勞工仍要休息,但應可從原本函釋的12小時縮短至11小時,指定的行業別經合法程序後則可至8小時。
此外,勞動部也函釋勞工疑遭受職業災害時,雇主未依法給予罹災勞工「普通傷病假」或「公傷病假」時,可能涉同時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勞動基準法,但前者為特別規定,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意謂罰鍰從原本的2萬至100萬元,變成5萬至30萬元。
【分享文章來源 2022/11/17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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