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前在台 70 餘萬移工已成為台灣不可或缺之勞 動活水,為強化人力仲介業者自律能力、健全 從業環境、維護服務品質,民進黨立委余天等 21 名立委提就業服務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除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外,必須 擇一加入地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商業同業公 會,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該提案已送交立 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待審查。
立委余天等 21 人提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 條、第三十五條,並增列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 案。
提案說明,根據勞動部統計,新冠疫情前, 在台國際移工已穩定超過 71 萬人,受疫情影 響,人數雖略有波動,但產業移工、社福移工 仍是維繫台灣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不可或缺 且必要的補充人力資源。
提案指出,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家數眾 多、公司規模差異懸殊,表現在服務水準上也 是參差不齊,屢屢遭人詬病,部分不肖業者服 務品質低劣、巧立名目收費,甚且教唆移工逃 逸、非法仲介黑工,不僅造成社會隱憂,亦無 法讓雇主、移工安心享有優質服務,是以外界 一致期盼能由業者共組公會,透過公會之制約 與自律去蕪存菁,導正歪風,維護台灣國際形 象。
因此提案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參照殯葬管 理條例修正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擇一 加入地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會,取得主管機 關許可外,始得執業,明訂未加入公會及未經 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同時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明定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 並設全國聯合會。另為避免公會重複設立,造 成管理及公共安全政策推動上之困難,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各級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訂定自律規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另提案指出,依就服法第 35 條第二項訂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自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公布施行後,迄今未做調整,然基本工資已自 15,840 元調高至 目前之 25,250 元,漲幅高達 59%,在人事成本 高漲、物價指數逐年攀升的情況下,該收費標 準已導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量能受限,嚴 重影響服務品質。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105 年工業及服 務業普查報告,「人力仲介及供應業」15 年間家數成長 30 倍、從業員工成長 19.8 倍,從業員工人數在支援服務業中佔比最高 , 為 35.84%,但在六大支援服務業分類中,員工勞動報酬卻是倒數第一,全年僅 40.7 萬元,顯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標準,確有滾動檢討之必要。
因此修正第三十五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要求每三年至少滾動調整一次,並新增規定收費標準如已逾三年未做調整,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協商調整之。
另該條新增第三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在臺工作外國人,不論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必須轉聘、續聘時,所衍生之相關行政費用等,應經雇主、員工(國際移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三方協議收取。
【分享文章來源 2022/11/9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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