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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須符合性別比例規定,男、女性人數超過一半,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022-08-12

部分事業單位在成立勞資會議時,會因不理 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造成事業單位函 報勞資會議名冊時性別不符比例。台北市政 府勞動局提醒,單一性別勞工人數超過一半 時,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 於選派完成後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 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 人數多寡,各為 2 人至 15 人;但事業單位人 數在 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 5 人。但事 業單位在勞工人數少於 3 人時,則勞雇雙方 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辦法第 3 條、第 5 條至第 11 條及第 19 條規定的限制。

此外,只要年滿 15 歲,非屬公司一級主 管,即具備勞方代表選舉或被選舉權,因此 包括移工、工讀生在內,只要符合條件均可 擔任勞方代表,不因國籍、年資或是否為正 職而有差異。事業單位若有分支機構,事業 場所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則應分別召開 勞資會議。

勞動局表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 定,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 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 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此為落實單 一性別比例保障規定,不過偶有發現事業單 位提報的名冊,男性或是女性勞工人數明明 逾勞工人數的一半,而選出的勞方代表卻不 符規定的狀況產生。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在進行選舉 時,假設應選出 3 名勞工代表,男性員工人 數若已占員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勞方代表 部分至少應有 1 名男性員工,以保障男性員 工於勞資會議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依辦法第 6 條 第 3 像規定,係由候補代表遞補,遞補順序 則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的限制。

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除應留意單一性別 比例外,另不論是選派完成,還是遞補、補 選、改派或調減時,都應依據勞資會議實施 辦法第 11 條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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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2/8/11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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