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部修法放寬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 人之總人數計算規定,未來轉出名額可不計入 總人數計算,另修正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及家 庭看護工語文能力規定,除現行口語測驗外, 新增「聽力」測驗基礎級,與雇主自評、教育 訓練 36 小時以及比照產業移工,增加薪資免 除專業能力。
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1 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 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 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第四十九 條附表十、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草案,預告期 14 日,有意見可於 8 月 4 日前寄至電子郵件: yehming5@wda.gov.tw。
資格審查修正預告14 天,家事移工講習5年有效
勞動部指出,修法重點包括增列新聘家庭幫 傭或家庭看護工,入境時應先完成入境講習規 定,並取得完訓證明,不過曾於五年內完成入 境講習者,免參加。
勞動部說明,為強化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 入境教育訓練,及設立入境單一窗口整合多項 申辦服務,勞動部規畫 112 年 1 月 1 日規畫試 辦「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一站式講 習計畫」,就新入境家事類外國人規範應參加 三天二夜入境講習課程,課程內容包括聘僱法 令、勞動權益、衛教資訊及生活適應等八小時 課程,以提升家事外國人法令與權利認知。
為簡化行政流程,在家事類外國人參加入境 講習時,勞動部將結合內政部移民署、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工保險局及地方政府 業務,透過資訊介接使家事類外國人於完成入 境講習後,即同步完成通報地方政府、辦理居 留證及聘僱許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 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行政程序。
由於雇主聘僱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與機 構看護工作之工作性質與勞動條件不同,其核 算名額不宜重複列計。現行規定將雇主已取得 中階技術機構看護人力名額,納入雇主申請外 籍機構看護工名額,造成名額重複扣減計算, 致雇主將原聘有外籍機構看護工轉任為中階 機構看護人力後,反而無法遞補原有之外籍機 構看護工名額,勞動部指出,將修法刪除第十 七條第二項規定。
為鼓勵受僱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前往我國大 專校院進修提升專業能力,未來得銜接從事專 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新增雇主得申請聘僱 外國人補充進修之人力缺口。
勞動部說明,外國人前往我國大專校院在職 進修副學士以上相關領域課程,且每學期進修 時數達九學分以上者,為使雇主同意外國人在 職進修,雇主得依需求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 理,兼顧進修期間雇主人力需求: (一)按在職進 修外國人人數,採一比一比例,由雇主向勞動 部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國人比率,且外 加案就業安定費金額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以 補充進修期間人力缺口。但該業別未有外加案 機制者,不適用本項規定。(二)依進修外國人 人數減半計收就業安定費。
鼓勵移工大專院校學習,依進修數減半收就安費
勞動部指出,考量雇主與所聘僱外國人合意 終止聘僱關係,恐因名額計算方式,特意至當 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致勞資爭議案件眾 多,且當地主管機關實難以認定可否歸責於雇 主,致使勞資爭議處理時效冗長,影響雇主用 人及移工工作權益,為簡化行政作業,使雇主 願意合意與所聘僱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並同 意外國人轉換雇主,以減低勞資爭議情事,因 此修正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 人數計算規定,轉出名額將不計入總人數。
為避免國內語文測驗量能影響被看護者照 顧需求,勞動部修正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及家 庭看護工語文能力規定,除現行口語測驗外, 新增「聽力」測驗基礎級,並增列雇主聘同一 看護工滿 3 年以上者,得以「華語能力自評表」 申請所聘看護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以及看 護移工參加華語教育機構辦理華語文能力訓 練達 36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者。
比照產業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規定,雇主 聘僱中階家庭看護移工每月總薪資達 2.6 萬元 以上,及聘僱中階機構看護移工經常性薪資達 3.1 萬元以上,均免除繼續教育訓練課程、補 充訓練課程及國(閩南)語文能力認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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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2/7/22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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