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回臺投資案」與「離岸風電」雇主申請聘僱 外國人入國許可及定期查核時,有 7 種情形的 本勞人數不計入所定「聘僱之國內勞工人 數」,包括部分工時人員、月投保薪資低於基 本工資、未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者、未提繳勞退金或月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 者等。
勞動部 111 年 7 月 1 日核釋「外國人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 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3 條第二項但書所定「聘 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其人數之計算,不包含 下列 7 種情形,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針對「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 方案」與「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 經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 人初次招募許可,雇主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 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不 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之一。但所聘僱 之國內勞工人數,已達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 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國內勞工人數,於雇主未新設勞 工保險證號時,應以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登記辦理國內求才之日當月起,至其申請之日 前新增聘僱國內勞工人數計算之。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 不計入的情況有 7 種,包括一、未提繳勞工退 休金者,或月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二、 未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三、 學校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建教合作者。
四、部分工時人員或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低於基本工資者。五、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 但國內勞工於其他雇主以部分工時重複參加 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六、由雇主其他勞工 保險證號移轉者,或退保後再加保者。七、雇 主聘僱國內勞工有異常參加勞工保險之情 事,經查明非屬雇主新增聘僱國內勞工者,或 聘僱國內勞工之工作地點非屬新增投資案經 核准聘僱外國人之工作地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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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2/7/4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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