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雇主招募效能,勞動部日前修訂「雇主招募員工公 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提醒雇主敘薪要明確,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 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建議載明錄取薪資數額。
目前正值畢業季,新鮮人求職旺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表示,《就業服務 法》已規定,雇主招募時,禁止寫「薪資面議」,且職缺月薪若未達 4 萬元者,薪資必須公開薪資 範圍,違者可處 6 萬到 30 萬元罰鍰;為讓薪資未達 4 萬元的徵才能更明確,以利求職者應徵,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訂有「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根據該指導原則,所稱經常性薪資,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 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按月給付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 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給與;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者,應揭示或告知每小時、 每日或每件之金額,並補充說明其用人及核薪條件。
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雇主薪資區間以不 超過新台幣 5 千元。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 常性薪資。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宜載明薪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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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2/6/10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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