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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出勤雇主應給當日工資再加發一日工資

2020-09-26

今年十月一日中秋節為勞工應放假日,事業單位除應依法給假,仍須照給勞工當日工資,如依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要求勞工出勤,在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八週彈性工時前提下,今年可將九月廿六日休息日調整至十月二日實施,即勞工九月廿六日出勤,勞工可享有十月一日至四日中秋連假。



勞工局今(廿五)日表示,事業單位若調移休息日後,針對勞工九月廿六日出勤,不須計給加班費,但若因業務需求,使勞工同意於中秋連假期間出勤,因出勤日期的不同將產生不同的加班費計算,十月一日中秋節出勤雇主除了照給當日工資,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十月二日或三日出勤當日出勤前二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出勤第三至八小時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十月四日具有例假性質,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勞工局提醒,時薪制勞工不適用彈性工時並沒有調移中秋節法定休假日的問題,若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十月一日出勤,雇主至少應按出勤時數乘以二倍時薪計給工資,至於時薪制勞工若於休息日出勤,計薪標準與上述月薪制勞工相同,雇主亦不得使其於例假出勤。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2020/09/25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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