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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法證明書修正,增雇主繳勞職災保費,家庭看護工及未聘本勞漁業自然人雇主免開立

2022-05-12

因應 111 年 5 月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 法》實施,以及中階技術人員(第三類外國人) 111 年 4 月 30 日生效,勞動部修訂雇主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規定,其中增列雇主須符合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及無因聘僱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勞動部 111 年 5 月 4 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相關申請及證明書表。

勞動部說明,雇主申請第二類移工,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以及未聘有本國勞工之海洋漁撈、農林牧或養殖漁業"自然人"雇主,不須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書;申請第三類中階技術外國人,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以及未聘有本國勞工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農林牧或養殖漁業"自然人"雇主,不須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書。

勞動部表示,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須符合八項情形,地方政府查實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1 項第 5 款及第 4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核發證明,證明書自開立日起 2 個月(60 日)內有效。

勞動部說明,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包括一、 最近 6 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二、最近 6 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三、最近 6 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四、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勞資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應檢附次數,依勞動部 107 年 3 月 30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3131 號令及附表辦理。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自 108 年 2 月 1 日之後, 事業單位檢附的勞資會議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之申請日前一年內,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共四次勞資會議紀錄(不包含臨時會議紀錄 )等文件影本。

五、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六、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 代辦者,免附)。七、若申請日前 2 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文件、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離職前 6 個月薪資清冊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勞動部指出,凡提供影本之文件,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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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2/5/11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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