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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委辦中階業務,有登記介紹可收費,仲介服務中階人力須簽約,違者處罰鍰

2022-05-04

中階技術人員法規已於 111 年 4 月 30 日實施,勞動部表示,仲介機構受雇主或中階技術人委任辦 理就業服務業務,需簽訂書面契約,依規定可以收費,仲介可向雇主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 1 個月薪資之登記費及介紹費,至於若受外國人 委任且有登記與介紹實事,也可向外國人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 1 個月薪資,另每年得收取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之服務費。

勞動部表示,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及入國後管理,除雇 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不可 歸責雇主原因出國申請遞補)、第 24 條(移 工出國、行蹤不明等屆滿 6 個月,雇主 6 個月 內申請遞補)及另有規定者外,原則均適用移 工(第二類外國人)規定。仲介機構接受雇主 或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之就業服務事項亦 與移工規範相同。

勞動部指出,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接受從事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應簽訂書面契約,內容包括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等。仲介若未和從事中階技術人力簽訂書面契約,即提供就業服務,屬違法,將視外國人屬求職人 或受聘僱勞工身分,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或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0 款規定,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處新台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據悉,勞動部目前正在進行仲介與雇主,仲 介與中階人力相關書面契約範本訂定,契約範 本供仲介參考,仲介也可自行訂定。

勞動部表示,仲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中 階技術人力業務,其收費標準依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3 條規定,可向雇主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 1 個月薪資之登記費及 介紹費。另仲介接受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其收取費用與金額依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5 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 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應有登記及介紹之事實者,始得收費,另每年得收取 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之服務費。

勞動部強調,仲介向雇主或是中階人力收費,一定要有登記與介紹的實事,另向中階人 力收服務費則要有服務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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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2/5/3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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