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111年1月18日公布施行,除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亦同時將給假天數由5日調整為7日,且薪資照給。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雇主於給付受僱者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超出5日部分的薪資,也就是第6、7天的薪資,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若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則不適用。
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依性工法第15條第5項及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用於陪伴配偶產檢之請假,受僱者應配合其配偶產檢事實及需求,於配偶妊娠懷孕期間提出申請;而用於陪伴配偶分娩生產之請假,則須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日請假;兩者共計可請7日。新增2日的薪資費用由政府補助,減緩雇主負擔。
有關「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中補助措施,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專區(https://www.bli.gov.tw/0105467.html)下載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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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2/2/24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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