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仲介機構協助外國人接種疫苗,促進外國人健康,勞動部修正仲介評鑑規定,111 年評鑑 110 年時 , 針對所服務外國人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率達 9 成,在原有項目總分 100 分外,另外給予 3 分,其完整疫苗接種率以 111 年 1 月 31 日統計資料作為計算基準。
勞動部 110 年 12 月 27 日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第 3 點附表 1 規定,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根據統計,截至上周,移工的第一劑新冠疫苗接種率已達 89.6%,第二劑 60.8%;移工第一劑接種率在本周應該已達 9 成。
勞動部說明,仲介評鑑指標配分總分 100 分,在附表一的四、其他項目,原先配分 12 分,新增第 5 點,所服務外國人之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率,依接種率高低另外給予 3 分,「外國人完整疫苗接種率達 90%以上」 多給 3 分、「外國人完整疫苗接種率達 80%以 上,未達 90%」多給 2 分、「外國人完整疫苗接種率達 70%以上,未達 80%」多給 1 分,外國人完整疫苗接種率未達 70%則不給分。
勞動部指出,完整疫苗接種係指外國人已接種 2 劑疫苗,完整疫苗接種率以評鑑次年度 1 月 31 日統計資料作為計算基準。例如 110 年度評鑑以 111 年 1 月 31 日當日資料計算。
另外,勞動部先前二次發函要求仲介須提供所委任服務之雇主及移工,在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宣導接種疫苗資訊,以及 110 年 9 月 17 日前提供非洲豬瘟防疫資訊,未於規定期限前完成者,該評鑑項目於 111 年執行 110 年度仲介評鑑時不予計分。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附表一「三、顧客服務項目、 1.服務週期及項目(3)提供外國人資訊(2 分)、(4) 提供雇主資訊(2 分)」規定略以,仲介機構應於簽訂服務契約或外國人交付雇主時,對外國人提供法令宣導、聘僱外國人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以及簽訂委任契約或外國人交付雇主時, 對雇主提供外國人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
勞動部說明,提供資訊之相關證明,例如郵寄(由大宗郵件單或掛號單認定)、傳真(需雇主或移工回覆傳真收到資訊才可認定)、E-mail(最少需提供該次資訊發送後電腦中之寄件備份並證明該 E-mail address 確屬於該雇主或移工, 即可認定)、通訊應用程式(例如:LINE 等、 提供該次資訊發送後,該資訊內容已被雇主或 移工「讀取」等且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證明該用戶確實屬於仲介機構服務之雇主或移 工才可認定),以及當面交予資料(需有服務人員簽章、雇主或移工簽章及日期)等證明文件。
《人力仲介評鑑要點第三點附表一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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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1/12/28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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