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 28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明定受僱者在妊娠期間,產檢假日數由 5 日增加為 7 日,另將現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先 5 日增加 2 日,共為 7 日;另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 30 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即將施行 20 周年,本次修法可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產檢假」及「陪產檢及陪產假」由 5 日修正為 7 日,新增 2 日之薪資費用,考量企業之負擔能力,尤其是中、小微型事業單位,全部由中央政府補助。
黃維琛表示,本次修法也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規定,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需有正當理由,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另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110 年 7 月 1 日起,「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已先修正相關規定,回應受僱者短期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最短期間只要一次在 30 日以上即可申請;也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將依該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由公務預算加碼發給 20%,整體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的投保薪資替代率達到 8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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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1/12/28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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