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元旦即將到來,根據勞動基準法規 定,1 月 1 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屬於內政部法定應放假紀念日,當天依法應 給假並給薪。如當日適逢勞工休息日、例假日,依規定勞資雙方應另行議定擇日補假。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說明,由於「元旦」屬於「國定假日」,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 日出勤工作需要,須先事前徵求勞工的同意後始得讓勞工出勤,若當天原屬勞工工作 日,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原屬休息日,則應以休息日計給加班費;若原屬例假日, 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得使勞工出勤。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出勤模式如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 日,因 111 年元旦為星期六,適逢勞工休息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補假日由勞 資商方議定之,若勞資雙方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於 12 月 31 日(星期五)補休, 補假當天即形成國定假日。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元旦期間出勤,應該要依法 給薪或另行議定調移給假。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 也同樣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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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1/12/27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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