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0 年 12 月 9 日公告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一項第 10 款營造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 基準」,勞動部指出,這次修正 14 種營造工作薪資不變,僅調整「板金人員」與「其他營建構 造及有關工作人員」薪資,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公告 16 種營造工作薪資,分為月平均經常薪資與日平均經常性薪資,有上、下限之分,求職人如提具從事相關工作經驗達 1 年以上之工作證明者,僱用薪資不得低於平均經常性薪資;如工作經驗 1 年以下者,僱用薪資不得低於下限薪資。
勞動部指出,這次配合基本工資 111 年調至 2 萬 5,250 元,營造工作人員薪資調整「板金人員」 其月平均經常性薪資 3 萬 5,871 元、下限薪資為 3 萬 5,482 元,與「其他營建構造及有關工作人 員」其月平均薪資 4 萬 3,537 元、下限薪資 3 萬 5,844 元。
營造工作月薪資最高的是「電力機械裝修人員」月平均經常性薪資為 5 萬 2,333 元、下限是 4 萬 1,850 元;最低是「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月經常性薪資下限是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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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1/12/22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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