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8 日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指定的全國公投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對於有投票權的勞工,雇主都應依法給勞工放假投票, 工資照給,違反者可處罰鍰新台幣 2 萬元至 100 萬元。
勞動局長陳信瑜進一步說明,如果具投票權且當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給薪; 本來就不須出勤,就不另給假給薪。所謂放假日,是指自午前 0 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應加給出勤時間的工資,且不可妨礙其投票。 舉例來說,勞雇雙方約定當日正常工作時間 8 小時,勞工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時,雇主須加給 6 小時的工資。
如果是具投票權且當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日的勞工,不另給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且不可妨礙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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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1/12/2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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