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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阻礙2年沒回台「被除籍」,指揮中心鬆綁!恢復健保免等6個月

2021-12-0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2/1)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疫情相關事宜,指揮中心說明,國人因出國2年戶籍遭遷出,影響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之權益。考量疫情屬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民眾,為避免國人為了特定權利(全民健保、國民年金)不受影響而貿然返國,增加疫情傳播的風險,因此研擬「因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

陳時中說,今日請各單位針對法規面做調整,根據健保規定,每次出國期間超過2年,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者,自戶籍遷出日起即不具有加保資格。民眾返國時,應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再次取得加保資格後,才能重新辦理加保。戶籍遷出國外2年內回國,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戶籍遷出國外2年以後才回國,須於恢復戶籍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表示,針對出境兩年戶籍遷出民眾,若109年1月1日因出境兩年遭戶籍遷出,致喪失健保資格,可向健保署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健保費。

另外,返國納保不用等待6個月,自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健保退保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的限制。

另外,健保也將從寬領取慢箋藥物及海外緊急就醫自墊醫療費用申請核退,接續納保者,領取慢箋藥物及申請海外緊急就醫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的權益將不受影響。

一、全民健保因應措施:

可持續納保: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返國納保不須等待6個月:自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全民健保退保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全民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的限制。

二、國民年金因應措施:

可持續納保: 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年金給付權益則不受影響。

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後續領。

基本保證年金: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鄧明斌,勞保適用範圍於台、彭、金、馬,如果沒有在上述區域內工作超過兩年將取消加保資格。

目前認定109年3月1日後入境到邊境解封前未超過2年,將不會取消加保,但超過兩年仍會取消加保。另外,請領及續領勞保,則不受影響,旅外也可以請領,但須提供相關外館證明,審核通過後領取老保老年年金仍不受影響。

針對國人因疫情無法返台,其個人綜合所得稅與地價稅的相關影響,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說明,有關國人因戶籍遷出產生的影響,綜合所得稅是按照戶籍有無及在台居住天數來判斷應採何種課稅方式。

樓美鐘說,如果是沒有戶籍的民眾,居住時常未滿183天,是採「就源扣繳」完稅,若超過183天且沒有戶籍,仍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民眾若因為疫情造成原本課稅方式有所改變,原則上還是可以接受個人按照原本身分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任何疑義也可向國稅局申請,將依個案事實從寬認定。

至於地價稅部分,樓美鐘表示,地價稅中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按照千分之二的稅率來課徵,基本上採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如果戶籍因為疫情遭遷出,造成原來是用住宅用地住處已無戶籍,不過只要配偶或直系親屬仍涉及在原來的居住地,不受影響。

但如果已全數全數遷出,依規定是次年才會改課,認定標準以9月22日為準,只要在這之前重新將戶籍遷入,並和地方稅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權益也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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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文章來源 2021/12/1 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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