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預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修正草案,其中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正式納入職業病項目之一,預計最快年底就可公告。
新冠肺炎自去年爆發至今,根據勞保局統計,截至今年10月14日止,因確診新冠肺炎請領職災給付共有210件,其中已審查核定131件,符合職災有94件。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表示,因應明年五一上路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動部將現行的「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整併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九條附表」,職業病包括化學性危害、生物性危害、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等總共169項。
陳文宗說,除整併兩表,也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列入職業病項目,增列後,更能保障勞保被保險人的給付權益,往後勞保局可就個案事實、職業病項目以及職安署的「職業因素引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認定參考指引」互為參考、認定依據。
不過,因COVID-19未來有可能像流行性感冒般普及化,因此職安署預計再修正參考認定指引,更進一步明確界定認定範疇,職安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組長林秋妙說,目前已召開過一次專家學者會議,仍在蒐整意見,預計最快明年初公布修正後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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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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