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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84-1核備,機構看護全月不得逾240小時

2021-08-30

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中「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新增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人員、陸域風場、離岸風場興建或運作維護等類別,共計有四大類從業人員,自110年9月1日生效。

至於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包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屬於表列第一類第10項人員,其核備標準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

勞動局表示,此次修正係配合勞動部相關公告事項,修正內容為增訂第一類第8點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人員;第二類第10點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與第11點陸域風場的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及離岸風場興建期的陸上組裝從業人員;第三類第30點市場徵信業僱用的不動產估價師;第四類第2點離岸風場的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為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類別人員。

勞動局舉例,第一類第8點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人員,新修的工時限制為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但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 不得超過 240 小時。

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申報核備勞基法第84條之1所需約定書及各類書表範例將於9月1日更新,事業單位可至市民服務大平台(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8150039)下載。

陳信瑜表示,雇主若要申報核備本次增訂的陸域風場及離岸風場從業人員,務必檢附承攬契約或合約書中有關承攬項目及當事人用印頁次。另外此類人員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較為特殊,請雇主隨時注意勞工身心狀況,並採取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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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7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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