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民間工程引進移工門檻刪除百億元限制、下降至2億元,勞動部修正其檢附相關文件效期,另新增公共工程得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擔任雇主,增加分包工程契約及共同承攬廠商推派擔任雇主切結書為應備文件規定。
勞動部110年8月1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指出,這次文件效期修正重點是配合民間工程引進營造工百億元限制,因此在相關規定刪除百億元相關文字,新增公共工程得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擔任雇主,為配合實務審查作業需要,增訂分包工程契約及共同承攬廠商推派擔任雇主切結書之應備文件規定。另工程如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故等情形,致影響工程進行者,可檢附相關文件並將該等事故所生之停工天數填列於不計工期天數欄位,以利審查。
同時依現行實務作法,有關申請招募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程序之規定,明定機構類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需等所聘僱外國人行蹤不明屆滿六個月後始得提出申請。
【2021/8/2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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