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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11/6/30止,製造業轉出名額不會扣總人數

2021-06-24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至111年6月30日止,勞動部110年6月21日令釋指出,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再延長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也就是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在109年3月27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勞動部110年6月21日公告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首先是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其次是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勞動部專案核定。第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9年3月27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

勞動部110年3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02511號令,自即日廢止。



【2021/6/22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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