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不過,雇主仍須給付在停業期間勞工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勞工請特休假、產假等天數的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停業期間如遇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之特定場所,但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黃維琛以6月為例,包含週休二日及端午節等共有9天假期,因此事業單位若6月一個月都停業,雇主仍應給付勞工9天薪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於疫情警戒期間所採取因應作法,如涉及勞動權益,宜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
【2021/6/15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