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團體協約內容對於雇主事業也是有所助益,例如同意實施延長工時或彈性工時的約定,讓企業經營獲得適度彈性;和平義務條款的約定,避免爭議行為的發生而對營運造成影響,今年將持續提供免費入廠輔導服務專案,並追縱輔導個案協商情形,以針對勞資雙方協商現況提供更適合建議及協助,有意願的事業單位或工會可與勞動部洽詢。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團體協約法》修正施行已近10年,經統計截至109年12月底,團體協約有效件數已達821件,比較108年同期為772件,成長率為6.3%,團體協約簽約數量持續成長,產業別非常多元,分布在製造業、教育產業、金融及運輸業等。
王厚偉說明,我國團體協約的簽訂內容,包括優於勞動法令的勞動條件或是利潤、盈餘分享,以及工會同意權與工會安全條款等,在經過雙方協商取得共識後,都已具體納入團體協約中。
王厚偉舉例,優於法律規定勞動條件基準的協約內容像是有「員工子女(結婚、訂婚擇一)給予1日,薪資照給」的主婚假;利潤分享條款例如有「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災變,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時,仍應給付工資,而如乙方會員為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仍須工作時,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甲方年度如有稅前利益,應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等。
還有工會同意權,如「甲方除特殊專業需要聘僱外籍人員外,未經乙方同意,於台灣地區不得僱用非本國勞工」等;工會安全條款例則有「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非會員員工就本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非會員員工支付乙方章程所訂費用予乙方者,不在此限。」
王厚偉強調,團體協約的簽訂,目的在穩定勞資關係,確保勞資雙方彼此權益,今年也將會持續提供入廠輔導服務專案,並追縱輔導個案協商情形,以針對勞資雙方協商現況提供更適合建議及協助,有意願的事業單位或工會可電洽勞動部(02)8590-2826劉小姐。
【2021/3/5 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